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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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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36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聲請人 方敏懿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聲請人
方敏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強盜擄人勒贖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84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55條第1項、第156條第2項及第16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6條及第23條規…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強盜擄人勒贖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84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55條第1項、第156條第2項及第16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擄人勒贖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84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55條第1項、第156條第2項及第160條規定(下依序稱系爭規定一至五),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聲請人與呂彥葦共同對被害人劉燕青犯強盜擄人勒贖罪部分,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認定聲請人有罪,聲請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聲請意旨略以,1、犯強盜罪而擄人勒贖者,系爭規定一加重處罰,罪刑不相當,違反比例原則。且系爭規定一文義不明確,「而」字應係指「進而」之意,確定終局判決卻擴張解釋為「而且」之意,因此錯誤適用於犯擄人勒贖罪而強盜者。2、系爭規定二之「證據」一詞意涵不明確,使法院因此在未排除合理懷疑下,即採被害人陳述等為論罪依據,違背實質正當法律程序。3、系爭規定三所謂經驗或論理法則,內涵不清,使法院得自由評價證據證明力,毫不受限制,違反憲法而侵害聲請人之刑事訴訟防禦權。4、證人陳述與被告自白,同屬供述者對於犯罪事實之主觀解讀,然系爭規定四卻未規定證人陳述仍應以其他證據補強,違反平等原則。5、系爭規定五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以實際經驗為基礎」,受規範者難以預見,且將無法證明真偽、屬主觀見解或臆測之詞作為證據,已侵害被告防禦權。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系爭規定一應如何解釋適用,以及指摘法院依系爭規定二至五,採納證據及形成心證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此等規定有何違反憲法之處等語。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聲請人

方敏懿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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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4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