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122號
- 公布日期
- 77 年 09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5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會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法院判決認為誣告罪之所謂該管公務員,於懲戒事件係指有權彈劾或懲戒者而言,混淆監察院彈劾權與司法院懲戒處分權之五權分立制度,有違憲法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五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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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法院判決認為誣告罪之所謂該管公務員,於懲戒事件係指有權彈劾或懲戒者而言,混淆監察院彈劾權與司法院懲戒處分權之五權分立制度,有違憲法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五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前此被訴誣告案件,冤遭判刑,法院判決認為刑法誣告罪所謂「該管公務員」之構成要件,於懲戒事件係指有權彈劾或懲戒者而言,乃混淆監察院行使彈劾與司法院行使懲戒處分之五權分立制度,有違憲法第七十七條第九十條之疑義等情,請求解釋。查其所稱,要在指摘法院判決認事用法及所持見解,均有違誤,既未陳明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57次會議
聲請人
陳會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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