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896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0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九號及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二四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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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九號及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二四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九號及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二四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就第三審法院未於上訴聲明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及應否先定期間命其補正,以及是否具備再審事由等認事用法之問題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定,並未就其適用何法令及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吳○阳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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