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60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7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進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抗字第二○二號民事裁定,與聲請人之訴訟費裁定見解有所分歧,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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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抗字第二○二號民事裁定,與聲請人之訴訟費裁定見解有所分歧,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抗字第二○二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規定作為裁定依據,與聲請人之訴訟費裁定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勞雇關係存有相當變數,勞工是否確能工作至六十五歲,並不確定;茲確定終局裁定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強制退休年齡六十五歲作為裁判費用計算之基準,惟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退休要件的勞工,可能在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時自請退休,是與確定終局裁定所採計算基準有所分歧,有統一解釋之必要。核其所陳,係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間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已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葉進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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