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64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7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7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0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九號民事裁定未附理由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有違反憲法訴訟權之保障,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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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九號民事裁定未附理由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有違反憲法訴訟權之保障,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九號民事裁定,對於聲請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表明原審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卻仍未附理由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非為實體判決,有違反憲法訴訟權之保障,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陳述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7次會議
聲請人
許0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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