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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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一字第11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6 月 1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6325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
- 迴避
- 湯德宗大法官
- 聲請人
- 監察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使調查權,認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有牴觸憲法第1條、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情形,與憲法所揭櫫之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有所扞格並架空憲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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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使調查權,認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有牴觸憲法第1條、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情形,與憲法所揭櫫之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有所扞格並架空憲法對於公務員制度性保障等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行使調查權,認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有牴觸憲法第1條、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情形,與憲法所揭櫫之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有所扞格,並架空憲法對於公務員制度性保障等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三)聲請意旨略謂:1、據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全國退休教師聯盟、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彰化縣軍公教聯盟等陳訴,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涉有違憲疑義,監察院於106年7月25日以函派查,現基於憲法第95條及監察法第26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調閱相關法律與命令,於行使調查權適用相關法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時,得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2、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規定變更請領資格,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第27條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第4條第4款及第37條至第39條規定調降退休所得、第34條取消年資補償金、第45條規定調整月撫慰金制度、第92條規定年金制度定期檢討機制,使退休給付債權永成不確定狀態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規定改變請領資格,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第28條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第4條第4款及第37條至第39條規定調降退休所得、第34條取消年資補償金、第45條規定調整月撫慰金制度、第97條規定年金制度定期檢討機制將使退休給付債權永成不確定狀態等,上開新法其適用對象與範圍涵蓋已退休與未退休之所有公教人員,均涉有違反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破壞公務員制度性保障,悖離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侵害公務員之財產權與生存權之虞,就新法是否牴觸我國憲法所依據之民主憲政精神,實具有憲法上之原則重要性,有予以違憲審查之必要,爰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解釋等語。
(四)按現行大審法設有不同聲請類型之要件規定,此等規定,除涉及聲請人民請求司法救濟之權利或聲請機關之相關權力外,亦與釋憲權之定位與範圍有關,原則上應一體適用於所有聲請人民或機關,本院不宜對於不同人民或機關給予從寬或從嚴之例外,因而逾越法律對於聲請要件所劃定之權力界限。本案聲請人既係依大審法聲請,其聲請亦應符合大審法所定之聲請要件,自屬當然。查聲請人係主張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解釋,是本院應依前開規定審查聲請人究係行使何種職權及如何適用法律。
1、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81年5月前適用之憲法第90條另規定監察院有同意權)。至憲法第95條及第96條規定之調查權則為監察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須之輔助性、手段性權力,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應以監察院得依憲法行使其彈劾、糾舉或審計等目的性權力為前提。如與監察院上述憲法職權無關或逾越其範圍者,應無從發動調查權。又監察院為行使其上述憲法職權而發動調查權,如認其行使調查權所依據之法律(如監察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從而聲請解釋該法律違憲,固仍可符合行使職權之要件。惟如調查之目的事項並非監察權行使之對象及範圍,如立法院或地方議會之立法、行政院是否對法律案等提出覆議、總統之彈劾或罷免等,而僅係單純為調查而調查,則明顯逾越監察院之憲法職權範圍(107年10月5日本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對會台字第13398號監察院聲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參照)。
2、查聲請人在本件聲請僅以調查權為其所行使之職權,而未陳明其所行使調查權之目的性權利為何,已不符大審法要件。且其聲請顯係直接以立法院之立法本身為聲請人行使其所謂監察權之標的,依本院釋字第14號解釋意旨,聲請人既無從對立法委員行使彈劾或糾舉權,則本案至多亦僅能行使調查權,而無從進而行使任何監察院依憲法得行使之彈劾、糾舉或審計等目的性權力。是本件聲請不符合「行使職權」之要件。
3、承上,本件聲請人既已不符行使職權之要件,且聲請人係主張行使調查權所生「法令違憲審查權」,足見其所聲請解釋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並非聲請人行使調查權時所需適用之法律,而為其調查之標的,是亦不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律」之要件(99年7月30日本院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對會台字第9894號、107年10月5日本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對會台字第13398號監察院聲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參照)。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要件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63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
迴避
湯德宗大法官
聲請人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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