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83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1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8次會議
- 聲請人
-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佩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稅捐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三○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公布、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之「臺北縣土城市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財產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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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稅捐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三○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公布、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之「臺北縣土城市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財產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稅捐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三○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公布、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之「臺北縣土城市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自治條例,已廢止)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財產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信賴政府提出之投資獎勵方案,經甄選通過,依相關招商措施,規劃評估及執行營運總部之計畫,當時並無系爭自治條例規定。系爭規定致聲請人受有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不能預見之租稅負擔,違反憲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2、系爭規定以使用執照核發時點區分課稅與否,造成同樣有衝擊地方環境及安寧之人民,卻有應稅及免稅之差別,而使用執照之核發,非人民所能控制,乃系爭規定構成恣意之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3、系爭規定以總樓地板面積為課徵單位,無法正確評估建築行為對環境及地方之衝擊,當非屬對人民侵害最小而能達成目的之手段,有違比例原則。系爭規定因此違憲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云云。
(三)惟查:系爭自治條例第八條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尚難謂已針對系爭規定究如何與憲法扞格以致違憲,為客觀具體之表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8次會議
聲請人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佩芝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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