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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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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576號

解釋日期 90 年 06 月 15 日聲請人 張乃凡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0 年 06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68次會議
聲請人
張乃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十九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上開二判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二號等判例所採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十九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上開二判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二號等判例所採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十九號判決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規定,未就系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而為裁判,且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訴外裁判,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憲法;又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未表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二號、二十三年上字第二九四○號及十八年上字第一九四七號、第二七六五號判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爰聲請統一解釋等情。核其所陳,關於前者無非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並未具體說明其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後者,非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68次會議

聲請人

張乃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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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7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