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九八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前段,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九八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前段(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一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規定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應執行滿二十五年。而聲請人所涉犯罪行為係七十七年間,該行為時之法律無期徒刑之殘刑為十年,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一,違反刑法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又系爭規定二命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保持善良品行之規定,作為撤銷假釋之事由,過於抽象,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以主觀之見解指稱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認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聲請人
何○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