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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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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294號

解釋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聲請人 鍾○樹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97次會議
聲請人
鍾○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科予刑事被告「死刑」之法律規範,有侵害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第十五條之生存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定暫時處分暨解釋憲法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科予刑事被告「死刑」之法律規範,有侵害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第十五條之生存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定暫時處分暨解釋憲法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而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應依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件聲請人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者處死刑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五條關於生存權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就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為補充解釋,並聲請定暫時處分,暫時停止聲請人所受死刑之執行。

(三)關於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部分,聲請意旨略稱: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死刑為法定刑之一,不當侵害人民之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生存權,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二、大法官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有再為補充之必要,蓋形式上,該解釋之作成迄今有近八年之遙,歷史演進、社會變革、國民智識水準,均已有相當程度之提昇;實質上,該解釋對於死刑與生存權、死刑與國家正義;甚至於死刑與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及限制妥當性的內涵、憲政與法律關係,均有諸多不合時宜並值得補充解釋之處。三、退萬步言,即便大法官無法作出「死刑違憲」之宣告,至少也應該限縮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關於死刑合憲之適用範圍,就不確定故意之殺人行為宣示不得科以死刑。

(四)查其所陳,關於死刑為法定刑是否違憲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九四號、第二六三號及第四七六號等號解釋有案,尚無再行解釋之必要。另按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予以解釋;又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法官會議法(現已修正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先後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有案。本件關於聲請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部分,因聲請人既非該號解釋之原聲請人,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亦未適用該號解釋,則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補充解釋。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不受理。

(五)關於暫時處分部分,聲請人固主張有重大急迫性等情形,惟所謂暫時處分,係指「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之謂(見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及第五九九號解釋)。本件釋憲之聲請,本院已決議不予受理如上,其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無從「於本案解釋前」另為暫時處分;是不論聲請人所陳是否屬實,其暫時處分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297次會議

聲請人

鍾○樹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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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31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