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52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胤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土地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7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75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64號民事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0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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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土地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7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75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64號民事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0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47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64號民事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0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再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以同一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第一審判決、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裁定未查聲請人遭被告嚴重侵權侵害,偏袒被告,致聲請人無法得到司法正義,而請求解釋憲法第15條、民法第148條、第72條、第1條及第2條,與上開判決及裁定之法律關聯性及適用適法性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對於法院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陳胤文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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