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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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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420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聲請人 莊0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4次會議
聲請人
莊0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二二號、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八一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七七號、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七號、第一九八號刑事裁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二二號、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八一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七七號、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七號、第一九八號刑事裁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二二號、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八一號刑事判決(後者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七七號、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七號、第一九八號刑事裁定(下併稱最高法院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二二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四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二二號刑事判決為該案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聲請意旨謂:1、確定終局判決一未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所揭示之法定程序而為審判,係屬違憲;2、確定終局判決二否准聲請人之子為輔佐人,且不待委任律師到庭即開始辯論並為有罪判決,剝奪聲請人受辯護之權,違反人民受司法公平審判之權,且該判決認定事實有誤,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聲請再審,而逕行發監執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自由及權利;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適用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條規定,未限制檢察官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裁定發監執行,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四號、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解釋意旨云云。查聲請意旨所陳,均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各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4次會議

聲請人

莊0兆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4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