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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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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88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語股法官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語股法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6號返還移置保管車輛事件,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2第2項後段規定、交通部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交路字第0920040254號、法務部92年7月30日法律字第0920029655號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6號返還移置保管車輛事件,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2第2項後段規定、交通部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交路字第0920040254號、法務部92年7月30日法律字第0920029655號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6號返還移置保管車輛事件,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2第2項後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交通部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交路字第0920040254號、法務部92年7月30日法律字第0920029655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針對酒醉駕車或吸毒駕駛違規的禁止駕駛措施,明定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始得領回車輛,以及支持系爭規定之系爭函,顯然違反憲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有牴觸憲法第23條、第7條規定之情,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且就人民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行使,為不必要之限制,更侵害一般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行動自由權等語。

(三)查系爭函,並非首開本院解釋釋示得為法官聲請解釋之客體,且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亦迭經本院釋字第137號、第216號、第399號及第407號等號解釋闡明在案。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提出客觀上形成合理確信系爭規定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本院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語股法官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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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憲法第16條憲法第22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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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6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