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65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3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 聲請人
-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等罪,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九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三0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與憲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保障人民專利權、著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相違背,聲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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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九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三0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合稱系爭規定)規定,與憲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保障人民專利權、著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相違背,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以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在監申請放行創作設計所需材料及工具,經監獄依系爭規定否准,聲請人聲明異議,乃確定終局裁定竟認法院對此無權為准駁,而予以駁回,自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屬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且聲請人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間(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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