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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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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00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謝祥恩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謝祥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9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27條第1項及與本案相關之同條第2至第5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其中性自主權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9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27條第1項及與本案相關之同條第2至第5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其中性自主權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9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2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相關之同條第2至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二以年齡劃分,作為刑罰制裁之標準,缺乏法理上之依據,一律處以剝奪人身自由之重刑,侵害憲法第22條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2、以聲請人原因案件而言,前後二天間二次性行為,適用數罪併罰,或因無和解之故,分別處有期徒刑3年2月、3月8月,定應執行刑4年,實難認符合罪刑衡平原則,有違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等語。

(三)查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謝祥恩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22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48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