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91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7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申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8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31號刑事判決,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及第379條第1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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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8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31號刑事判決,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及第379條第1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8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31號刑事判決,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及第379條第12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就販賣第一級毒品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以上訴有理由,撤銷改判;就未扣案之手機及販毒所得部分,命沒收;其餘部分則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不服,復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均就檢察官已不起訴之部分,審理並作為處罰之基礎,俱違反系爭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王申財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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