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8號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09號民事判決,就應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8號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09號民事判決,就應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與前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就應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之見解不一,應為統一解釋等語。核聲請意旨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