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573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04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64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森鴻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四四四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三一五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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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四四四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三一五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自訴被告詐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四四四號刑事判決確定,茲主張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僅規定,自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卻未同時規定,答辯狀應按自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以致自訴人須聲請閱覽卷宗緩不濟急,而有程序上之不利益;暨最高法院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三一五號判例就「同一案件」所為闡釋,亦與法理與經驗法則不符,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並非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而系爭判例究有何違憲之處,亦未見具體指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64次會議
聲請人
楊森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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