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及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九號、台聲字第六九九號、第一0七二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國抗字第一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及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九號、台聲字第六九九號、第一0七二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國抗字第一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業經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九號民事裁定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為該案之確定終局裁定(此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台聲字第六九九號、第一0七二號民事裁定,以下合稱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警察處理車禍未按法定程序,又繪圖錯誤,將正反兩方錯置,導致聲請人從有理一方變成無理一方,聲請人要求提告,筆錄卻漏載,使聲請人空等檢察官傳票而錯失時效,任由聲請人承受行政疏失帶來之後果,法律扶助基金會亦不願接案協助,導致聲請人程序上受害,訴訟權被侵害,是否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請求國家賠償之時效短期二年、長期五年,是否不符合比例原則而違憲?國家賠償法以無過失主義為基調,但法院審理仍要求原告負舉證責任,而非公務員須證明其善盡職責,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有違立法本意而違憲?再審程序不適用訴訟救濟,無法由法院代為選任律師為代理人,是否為違憲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定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定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