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69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尚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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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法院未保障聲請人對質詰問之權利,剝奪聲請人訴訟防禦權,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意旨,並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相悖;2、本件聲請案原因案件之通訊監察書之核發與通訊監察譯文之取得,已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相關規定,牴觸憲法第8條、第12條、第16條、第23條規定,應不具備證據能力等語。
(三)核其所陳,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另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本件聲請已逾越統一解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之法定期限,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與何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間,有何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
聲請人
林尚謀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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