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621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4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6次會議
- 聲請人
- 白○朋、白○欽、白○惠、謝白○姿等四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區國稅彰縣一字第○九五○○三九○四七號函,牴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第一項,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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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區國稅彰縣一字第○九五○○三九○四七號函,牴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第一項,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區國稅彰縣一字第○九五○○三九○四七號函,牴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第一項,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聲請解釋。
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四次、第一三四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所稱原審裁判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七六六號裁定違反本院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不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稅捐稽徵法第十四條、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等語,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另指摘違憲之中區國稅彰縣一字第○九五○○三九○四七號函,係課稅之行政處分,並非得據以聲請解釋之法律或命令。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6次會議
聲請人
白○朋、白○欽、白○惠、謝白○姿等四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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