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878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7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 聲請人
- 尹○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五○二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七號民事裁定,適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字第0940001447號函,提供會員金融機構,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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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五○二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七號民事裁定,適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字第0940001447號函,提供會員金融機構,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五○二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七號民事裁定,適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字第0940001447號函,提供會員金融機構,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意旨,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二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仍爭執原裁判所未適用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字第0940001447號函之當否,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聲請人
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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