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夫妻財產制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非抗字第二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五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條規定,違反憲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司法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民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千零八條第一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等,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夫妻財產制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非抗字第二九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五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司法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民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千零八條第一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等,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認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檢附契約、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等,違反民法第一千零八條第一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所示「法律明確性原則」意旨,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表意自由權及對婚姻制度之保障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不當,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聲請人
古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