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237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 聲請人
- 曹○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之限制,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六條、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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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之限制,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六條、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規定就租稅優惠之要件限制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並致其平等權及生存權受有如何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聲請人
曹○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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