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202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 聲請人
- 袁○元等四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休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七三號判決、同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八六一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併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退休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七三號判決、同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八六一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併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七三號判決、同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八六一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併聲請統一解釋。就憲法解釋部分,查聲請人袁○元係主張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七三號判決以中華民國六十三年訂定之國家行局退休金給與表為判決依據,而非以六十四年訂定之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及六十九年訂定之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為判決依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 規定;聲請人黃○治、袁○瑋、張○銘係主張其與臺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爭議乃屬公法事件,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八六一號裁定卻以無權審判為由駁回,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等規定云云,惟法院裁判本身,並非得為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至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係主張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七三號判決與同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八六一號裁定,對同一退休給與事件卻分別認定為公法與私法事件,顯屬違誤云云,惟查聲請人聲請意旨,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條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聲請人
袁○元等四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