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79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共危險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一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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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共危險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一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一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僅將有毒物質「吊掛」於水塔,而非為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下稱系爭規定)妨害公眾飲水罪規範之「投放」或「混入」行為,應不該當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2.聲請人於水塔吊掛毒物之行為,尚未污染造成毒害之結果,應非屬既遂行為,況聲請人有為中止行為,故應論以中止未遂。3.法院多次駁回聲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侵害其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權利等語。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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