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712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8年度憲二字第212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陳家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陳家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繼承而合法繼受日治時期已占有開墾之系爭土地,確定終局判決違反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附件「陸戰法規與慣例公約」第46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並無視臺北和約第3條,系爭土地即日產應依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政府間另行商議之「特別處理協議」始能處分之規定,即認中華民國原始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並駁回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違反憲法第1條權力分立原則,且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及財產權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陳家賞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條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12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