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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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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47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周子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周子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現行累犯制度,認刑法第47條、第77條、法務部矯正署監獄收容人手冊第4章第4項、第16章外役監遴選條件、外役監受刑人縮短刑期日數等,有違反憲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現行累犯制度,認刑法第47條、第77條、法務部矯正署監獄收容人手冊第4章第4項、第16章外役監遴選條件、外役監受刑人縮短刑期日數等,有違反憲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或第2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1016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為現行累犯制度,認刑法第47條、第77條、法務部矯正署監獄收容人手冊第4章第4項、第16章外役監遴選條件、外役監受刑人縮短刑期日數等,有違反憲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處大二字第1100023905號函,通知於文到2週內補正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影本,該函已於同年8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周子強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8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