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退學事件,認教育部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臺教法(三)字第1070097188號訴願決定書,所適用之大專院校有關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者退學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學事件,認教育部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臺教法(三)字第1070097188號訴願決定書(下稱系爭訴願決定書),所適用之大專院校有關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者退學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前臺北市立商業專科學校(現改制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五專日間部財政稅務科學生(66年度第1學期入學),於5年級上學期,因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經該校依行為時臺北市立商業專科學校學則第22條規定,於71年1月21日核予退學處分。聲請人於107年向教育部提起訴願,經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規定,以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為不受理決定。依憲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人民有受教育之權利,學業成績不及格純屬個人因素,無影響他人權益,亦無傷害社會秩序,不應剝奪人民受教之權,系爭規定等退學規條,有違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本件聲請不為自身利益,主要目的是將所有因學業成績不及格而退學之規條廢除,挽救學子未來前途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訴願決定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邱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