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290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2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條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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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106年度國小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系爭裁定以再審之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基隆地院認聲請人所承受之拍賣物為有限公司出資額並非動產,僅為出資變更登記,拒絕交付實體查封扣押物,經聲請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然系爭裁定未依聲請再審意旨,裁定再審被告即基隆地院交付查封扣押物,明顯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聲請人
許條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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