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121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6 月 1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6325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郡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10條及第三章第五節,未予規定於一定情形下得免除訴訟費用負擔,不符憲法所定之比例及平等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10條及第三章第五節,未予規定於一定情形下得免除訴訟費用負擔,不符憲法所定之比例及平等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10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三章第五節(下稱系爭規定二),未予規定於一定情形下得免除訴訟費用負擔,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以,民事訴訟法並無就未成年人提起訴訟敗訴時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免除之規定,不符憲法所定之比例及平等原則等語。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規定一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其餘所陳,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其所指摘之系爭規定二,未規定於一定情形下得免除訴訟費用之負擔,究有何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受有如何不法之侵害。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63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
聲請人
黃郡熙
意見書與附件
解釋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意見書全文入庫工程中,先提供官方 PDF 原文連結,內容以司法院公開版本為準。
詹森林不同意見書
官方 PDF 全文 ↗黃瑞明不同意見書
官方 PDF 全文 ↗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