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87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2 月 1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 聲請人
- 柯仲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國字第7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正當法律程序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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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國字第7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正當法律程序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國字第7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正當法律程序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53號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依刑事補償法補償另案被害人江國慶之母1億161萬5千元(按實為103,185,000元)後,以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為據,向聲請人起訴求償,此係國家向公務員求償請求權,直接剝奪公務員依法取得之財產權,自應踐行嚴謹程序,以合乎憲法訴訟權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然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作成前開補償決定時,聲請人無法以程序主體地位參加並爭執賠償金額,致嗣後聲請人被求償時,須賠償金額遠超常人所能負擔,系爭規定顯然不合於憲法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另系爭規定溯及適用於聲請人,已牴觸憲法之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亦屬違憲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爭執,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柯仲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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