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21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2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9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啟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五十三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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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七號刑事裁定(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五十三條(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檢察官非系爭規定所稱之當事人或抗告權人,其抗告使法院改定執行刑,乃干預法院獨立審判,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2、法院未發現新事證,即認原裁定量刑過輕,逕以裁定撤銷並改定執行刑,有違比例原則等云云。核其所陳,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9並未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於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主席:許宗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49次會議
聲請人
洪啟倫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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