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返還財產事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財產事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108年度基小字第3022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以未具上訴合法程式,駁回其上訴。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依強制執行程序作價承受者為有限公司之出資額,確定終局判決卻未依民法第295條、第767條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將該債權所從屬之公司財產交付予聲請人,而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有違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許條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