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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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3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錫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所適用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臺內地字第1030216040號函訂頒之私有出租耕地103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工作手冊及同部86年9月5日臺內地字第868793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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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所適用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臺內地字第1030216040號函訂頒之私有出租耕地103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工作手冊及同部86年9月5日臺內地字第8687938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所適用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臺內地字第1030216040號函訂頒之私有出租耕地103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工作手冊(下稱系爭手冊)及同部86年9月5日臺內地字第8687938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95號裁定以難認對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指摘,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第153條規定。2、系爭工作手冊及系爭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及比例原則而違憲。系爭工作手冊在認定承租人所得時,以「平均」數據計算,但在認定支出時,卻以「最低」數據計算,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系爭工作手冊之內容涉及承租人之生活支出、收入、家屬等事項,其性質屬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應以法規命令之程序為之,即以令發布之,系爭工作手冊及系爭函均以函下達各機關,以行政規則之程序為之,訂頒程序顯已違法違憲等語。
(三)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系爭手冊及系爭函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王錫儀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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