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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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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88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聲請人 謝中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謝中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擄人勒贖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廢止)第2點及第21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擄人勒贖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廢止)第2點及第21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廢止)第2點及第21點(下併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79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因擄人勒贖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於假釋中更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法務部乃依系爭規定一撤銷其假釋。惟系爭規定一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即限制人身自由,且未予法院或行政機關裁量權,造成個案過苛,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又聲請人雖因撤銷假釋已入監執行殘刑,亦應為系爭解釋效力所及,且系爭解釋所謂「相關機關」定義模糊,有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查系爭規定二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作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另系爭規定一部分,業經本院作成釋字第796號解釋在案,本件無再予解釋之必要,且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亦無補充或變更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謝中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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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28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