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221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 聲請人
- 胡武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間接故意之規範,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間接故意之規範,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五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間接故意之規範,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六八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之犯行,在主觀上具有殺人罪之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客觀上亦該當殺人罪之構成要件,而以殺人罪繩之。惟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之規定,具有模稜兩可,易入人於罪之疑義,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僅係以其個人見解質疑刑法上間接故意規範之合憲性,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胡武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