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181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05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19次會議
- 聲請人
- 石自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不符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通緝程序暨違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之執行指揮不當情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不符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通緝程序暨違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之執行指揮不當情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二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提審法第一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裁判適用法律之見解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9次會議
聲請人
石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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