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18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迴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01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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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迴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01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迴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0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7次、第1492次及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對聲請人出具之起訴狀並非聲請狀,要以聲請准駁程序為裁定,駁回聲請人所提起之通常訴訟,卻又沒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之裁判費,禁止聲請人行使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並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規定等語。
(三)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適用何法律或命令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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