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38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2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0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明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盜匪案件,認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919號刑事判決適用已廢止失效之懲治盜匪條例;以及為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件,認撤銷假釋執行殘刑適用現行而非行為時之刑法,應執行無期徒刑殘刑滿25年,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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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盜匪案件,認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919號刑事判決適用已廢止失效之懲治盜匪條例;以及為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件,認撤銷假釋執行殘刑適用現行而非行為時之刑法,應執行無期徒刑殘刑滿25年,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盜匪案件,認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919號刑事判決適用之已廢止失效之懲治盜匪條例;以及為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件,認撤銷假釋執行殘刑適用現行而非行為時之刑法,應執行無期徒刑殘刑滿25年,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1年度上訴字第32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就盜匪案件部分,應以該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條例於中華民國33年4月8日制定公布,施行1年,34年4月20日初次展限即已逾期,應早已失效;且犯系爭條例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罪,不分情節輕重,法定刑均為唯一死刑,已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義;確定終局判決竟以失效違憲之系爭條例,而非刑法之普通強盜罪對聲請人論罪處刑,違反憲法第7條。2、聲請人遭確定終局判決判處無刑徒刑假釋出獄後,於100年假釋期間因另犯他案遭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聲請人殘刑之執行應依最有利於聲請人之行為時刑法認定,即殘刑為10年且已執行完畢,而非依現行刑法認應執行滿25年等語。核其所陳,就聲請意旨1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條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意旨2部分,則未敘明究有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有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0次會議
聲請人
黃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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