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62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中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五三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一二三號函、土地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五三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一二三號函、土地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五三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一二三號函(下稱系爭函)、土地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據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系爭函,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指陳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函,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為無償取得,應屬不當,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論。至另聲請解釋系爭規定之部分,亦係以確定終局判決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認事用法為不當,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租稅法定原則及平等原則而侵害其財產權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黃中山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