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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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1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0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懿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號、第7號、107年度判字第231號判決,所適用之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府財稅字第10330000500號公告修訂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後段、第5點、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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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號、第7號、107年度判字第231號判決,所適用之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府財稅字第10330000500號公告修訂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後段、第5點、第8點、第10點、第15點、增訂之臺北市36層以上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起適用)、臺北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表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號、第7號、107年度判字第231號判決,所適用之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下稱系爭規定一)、第3款(下稱系爭規定二)、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府財稅字第10330000500號公告修訂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後段(下稱系爭規定三)、第5點、第8點、第10點(下合稱系爭規定四)、第15點(下稱系爭規定五)、增訂之臺北市36層以上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起適用,下稱系爭單價表)、臺北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表(下稱系爭調整率表)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就房屋現值核定部分,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104年房屋稅部分,應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105年房屋稅部分,應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31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房屋價格乃課徵房屋稅之稅基,系爭規定一、二僅就如何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為概括授權,有違租稅法律主義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依據該概括授權而公告之系爭單價表及系爭調整率表,自亦有違租稅法律主義。2、系爭規定三為有關調整後房屋標準單價適用時點之認定,系爭規定四、五則涉及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之評定,均顯非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系爭規定三、四、五欠缺法律授權依據,逕自增加房屋稅條例所無之限制,自有違租稅法律主義,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3、系爭規定二、五將影響區段地價之因素作為評定房屋價格之依據,已違反事物法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且土地價值已課有地價稅,故系爭規定二、五形同對土地價值重複評價,違反核實課徵及量能課稅原則。4、系爭單價表已針對房屋總層數、構造及用途,而訂定不同之房屋標準單價;系爭規定四竟又就特定總層數房屋之樓層高度,及特定用途房屋之附屬設備,為增減房屋標準單價之規定,形同對房屋用途及樓層數為重複評價,有違比例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核實課稅原則。5、系爭決議肯認臺北市政府依其作業要點核計之房屋現值,如不逾市場交易價格,即符合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之意旨,無違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應併予檢討,宣告系爭決議不再援用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至五、系爭單價表、系爭調整率表及系爭決議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劉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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