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281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何永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279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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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279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279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經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受理後,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聲請人經上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後,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聲請人復提起上訴,末經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均合先敘明。
(三)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法院以偽造、變造之公文書及偽造之照片為證據,採信對聲請人不利之證詞,隱匿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牴觸最高法院相關判例及憲法第8條、第16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何永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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