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620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3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七○號民事判決,實質上創設民法所無之時效取得管理權制度,侵害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又前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五五七號解釋,未就不同之重要構成要件事實為相同之法律效果解釋,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權,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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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首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七○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實質上創設民法所無之時效取得管理權制度,違反財產權之保障,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意旨,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疑義之處。又關於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查本院釋字第五五七號解釋之解釋內容已闡述甚詳,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且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上開解釋有何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其聲請補充解釋難謂有正當理由。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周○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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