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722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2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3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栩、周如眉、周如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且逾越法律授權訂定施行細則之必要範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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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且逾越法律授權訂定施行細則之必要範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且逾越法律授權訂定施行細則之必要範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公教人員保險法並未規定休職即應退保,且退保將使公保身分喪失,涉及人民權益甚鉅,系爭規定僅以比照之方式剝奪人民權利,顯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云云。核其所陳,僅就休職之概念及法院認事用法與調查證據之當否加以爭執,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如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3次會議
聲請人
王栩、周如眉、周如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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