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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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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855號

解釋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聲請人 陳○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陳○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檢舉獎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二六二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三○號判例、六十二年裁字第四一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二一一號…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檢舉獎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二六二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三○號判例、六十二年裁字第四一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二一一號、第四二三號、第五二五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檢舉獎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二六二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三○號判例、六十二年裁字第四一號判例(下稱系爭規定及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二一一號、第四二三號、第五二五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向屏東縣政府檢舉第三人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酒類之廣告或促銷未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屏東縣政府將其處理情形告知之函復,事涉檢舉獎勵金是否成立之爭執,故性質屬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及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行政處分,惟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均認定其內容性質係屬單純事實通知,並非對聲請人有所處分,亦不因該函之告知而發生具體法律效果,因而遞予駁回聲請人之請求,均有未當云云。核其所陳,均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及判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裁定及其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陳○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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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4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