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26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 聲請人
- 邊○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榮民就養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戶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榮民就養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戶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榮民就養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戶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原因案件仍於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理中,尚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即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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