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891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12 月 2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6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明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續行行政訴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二六號及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一號裁定,所適用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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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續行行政訴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二六號及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一號裁定,所適用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續行行政訴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二六號及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一號裁定,所適用之職權命令與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五一次及第一二六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有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仍僅就塗銷其所有權人名義之原行政處分而為爭執,至於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究如何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處,則未具體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6次會議
聲請人
曾明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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