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946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12 月 2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6次會議
- 聲請人
- 籃瓊瑤等248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國字第一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最高法院六十七年一月七日六十七年度第一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六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六十九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法侵害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權,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國字第一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最高法院六十七年一月七日六十七年度第一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六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六十九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法侵害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國字第一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最高法院六十七年一月十七日六十七年度第一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六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六十九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於訴訟救助聲請之駁回裁定確定後,得不定補正期間而逕予駁回訴訟,係不法侵害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權,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其所爭執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有違憲疑義之部分,僅係以其個人主觀見解,爭執前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令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八十九年二月九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增訂後,最高法院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八十九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內容,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增訂後該院六十七年一月十七日六十七年度第一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六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六十九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暨同院七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九號判例於第一審即無援用之餘地,則本件原裁定適用上開決議部分,核屬適用法規有無錯誤及是否得為聲請再審之問題,要非法令違憲之疑義,故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6次會議
聲請人
籃瓊瑤等248人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