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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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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04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聲請人 劉恒昌、劉怡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劉恒昌、劉怡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房屋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5號及105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所適用之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修正公布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5點規定、臺北市36層以上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臺北…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房屋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5號及105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所適用之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修正公布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5點規定、臺北市36層以上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臺北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表、103年11月3日修正公布之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14條第3項規定等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5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105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修正公布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5點規定(下併稱系爭要點)、臺北市36層以上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臺北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表(下併稱系爭附表)、103年11月3日修正公布之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14條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等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授權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訂定標準,然就各該標準計算基準、範圍等未有明確規定,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授權明確性原則不符;且該條第3款規定將與房屋建造成本、折舊無關之區段地價因素,作為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價依據,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亦有重複評價之疑義,有違核實課徵及量能課稅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系爭要點及系爭附表涉及房屋稅稅基之計算,卻欠缺法律授權、增加法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應不得作為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價計算依據;系爭決議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明確性原則及租稅法定主義。系爭規定二規定未就起造人興建待銷售住宅房屋等特殊情形做特殊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

(三)查聲請人等曾分別就系爭判決一及二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5號裁定及105年度訴字第296號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駁回上訴在案。二者皆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前開大審法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劉恒昌、劉怡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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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95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